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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孙庆、寇景娜与柯甫军系共同犯罪,现有证据证实柯甫军系本案的主犯,被告人孙庆在柯甫军的指示下从事空壳公司税务登记、虚开增值税发票及普通发票的犯罪,并领取工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寇景娜在柯甫军、孙庆的指示下从事空壳公司税务登记、虚开增值税发票及普通发票的犯罪,并领取固定工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柯甫军(另案处理)利用陈某等9人的身份注册法人,成立乌鲁木齐市纯尚广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月美瑞高商贸有限公司等9家空壳公司,后让被告人孙庆、寇景娜带领挂名法人办理税务登记及相关手续,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

关于上诉人孙庆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孙庆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沙依巴克区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符合重大立功,原审法院对其立功情节认定有误、适用法律错误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纪检组组成专人核查组对上诉人孙庆的检举揭发线索进行初步核查,未查证属实。故,对上诉人孙庆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孙庆、原审被告人寇景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事实一致。有原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庆、寇景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一案,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新0103刑初2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1、孙庆、寇景娜兼职会:带领挂名法人办理税务登记及相关手续,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

判后,原审被告人孙庆不服,提出上诉称:1.原审法院对其量刑事实的立功情节认定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其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沙依巴克区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符合重大立功,但原审法院未予以认定;2.其具有积极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动配合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具有坦白表现;3.其本人需要抚育幼儿、赡养年迈父亲,且身体患有疾病。请求二审法院给予上诉人孙庆数罪并罚合并执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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